Article 49

In force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擅自办班、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六)在学校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中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