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三)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四)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