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辖区内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