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污染、破坏黑山岩画及其环境的设施、场所,应当由产生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有序退出并予以治理;对危害黑山岩画真实性、完整性及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