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黑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害黑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行为;
(二)探矿、采矿等行为;
(三)交通、电力、水利、农业等其他建设工程类的行为;
(四)开垦植被、改变水系、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取土、取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祭祀、殡葬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越野、探险等行为;
(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组织实施的,应依法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充分保证黑山岩画依存环境、文化景观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八)其他可能损害黑山岩画及其所依附的岩石、崖壁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