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未依法开展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三)未依法处置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