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四)执行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标准;

(五)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制度、程序、方法,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