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Chapter 4 行政执法监督Article 29In force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