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印刷单位承印本省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当有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发排单和付印单。
印刷单位承印本省报社、期刊社出版的报纸、期刊,应当根据《报刊登记证》签订合同;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应当有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印刷单位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纸、期刊、图书,必须有我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承接印刷单位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