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下列用语是指:

(一)市政道路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市政桥涵设施: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政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

(四)市政供水设施:净水厂、配水站、输配水管网、阀门阀件、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市政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明渠、暗渠、泵站、中水管道、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六)市政防洪设施:防洪道、堤防、护岸、防洪墙、排洪渠、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七)市政供热设施:换热站、管道、泵站、机房、检查井、阀门井、阀门室、计量表具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