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采矿权人完成治理恢复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重点核实治理恢复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

经验收合格的,向采矿权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采矿权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采矿权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结果和整改意见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