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查并公示。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公示。

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