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违法批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