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