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可以在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有故意犯罪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

(二)本人及近亲属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应当交纳的费用的;

(四)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装修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且未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