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调机制,组织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定期分析金融动态,增强金融风险预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