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