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程序批准公布为市级保护对象:
(一)能够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城区;
(二)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体现当地民族传统风貌特征的村镇;
(三)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段;
(四)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五)体现地方自然山水格局、凸显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山水环境;
(六)与历史城镇村聚落密切相关,或者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村生活、主要贸易、交通通道等,对城镇村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线路;
(七)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等环境要素;
(八)其他需要申报为保护对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