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并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一)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或者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立项前期决策和建设情况;
(八)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
(十)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