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定、决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更决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