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三)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六)尊重医护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七)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