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二)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健康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破坏环境卫生;

(四)除免疫、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配种外,不得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

(五)对犬只诊疗、美容产生的废弃物,死亡犬只,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新设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场所。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