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查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或者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抽验检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