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两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涉及面广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案,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