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饲养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