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犬只备案、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