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犬只的名字、品种、性别、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犬只备案证明的编号、备案时间,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免疫情况;
(五)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六)犬只伤人情况;
(七)犬只被投诉、举报记录;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养犬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