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养犬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