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5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