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视情提出撤职案或者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怠于报告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