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