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之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