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资源,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一)传承、弘扬富有本地特色的民俗传统文化;
(二)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
(三)设立主题博物馆、展示馆、非遗传习中心和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
(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品、旅游纪念品和其他产品;
(五)开展国防科技文化的研学旅游;
(六)其他项目和活动。
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可以依法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个人或者单位一定年限的历史建筑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