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
(三)在建筑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影响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手册的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