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辖区内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手册。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手册。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手册,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位置、建成时间、建筑类型、历史价值等;

(二)建筑测绘图以及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控制要求;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五)保护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