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身整洁,不得在行驶中污染环境卫生。

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混凝土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外层覆盖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违规倾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洗;拒不清洗的,处违法行为人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改正;依法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