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毁城市防洪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建设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