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
(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