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连续封闭围挡等安全防围设施;
(二)按照批准的路段、范围、时间和要求占用、挖掘,需要改变位置、延长时间或者扩大面积的,应当提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不得在围挡内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用房和停车场;
(四)占用、挖掘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占用现场,按道路设计标准和新建道路结构恢复重建,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五)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六)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而修建的临时便道,应当不低于原道路结构标准,并做好施工期间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因挖掘道路迁移、损毁道路照明、通信、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工程结束时应当按要求恢复,并移交原管理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