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城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选举领导小组提名。

对所提候选人,要张榜公布,经选民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