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 第八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九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任免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一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二条 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第十三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批准撤换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撤换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罢免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