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