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养犬人在七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场所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七日内妥善处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