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对犬类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对包虫病实施强制驱虫及其检疫。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检疫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检疫服务站点,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免疫检疫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免疫检疫服务站点或者认定的第三方应当在其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标识。
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只送至免疫检疫服务站点或者认定的第三方进行免疫,并取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的免疫、驱虫证明。
对检疫出的携带狂犬病、包虫病犬只,免疫检疫服务站点或者认定的第三方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