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兼职督学与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履行同等职责。

督学按与本行政区内学校1:5的比例配备。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