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施工、建筑材料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开挖及恢复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收集、清运以及市政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乡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属搅拌站、公路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属搅拌站、公路养护和绿化作业以及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储备土地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场所的选址。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