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行为属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销售过期、失效或者变质商品以及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商品条形码等,以及商品产地、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

(六)生产、销售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

(七)依法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而未取得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八)其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赠的商品有前款情形的,按照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