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包括:直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初级农产品以及药品的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