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以请第三人见证。

对商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当事人。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应当及时送检。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