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